基层反映:当前性侵未成年人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时间:2023-05-26 10:46:37
基层反映:当前性侵未成年人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此文共26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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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是一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给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巨大的、长久的痛苦,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屏山县检察院为例,2011年至2013年共办理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19件,涉嫌罪名均为强奸,约占强奸案总数的65 %。被性侵的未成年人为19人,其中:5岁以下1人;6-10岁2人,11-15岁13人,16-18岁3人。被性侵未成年人中仅7人获一定的经济赔偿,占被性侵人数的37%,其余63%的受害人未获任何形式的赔偿和救助。

性侵害造成的精神创伤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抚平和安慰,导致被性侵未成年人身心是否能健康成长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一直存在于现实之中。对此,笔者对此类案件进行调查分析,以期提出对策,促进未成年人性侵害赔偿工作健康发展。

一、未成年人被性侵未获赔偿的原因:???

(一)犯罪嫌疑人穷困潦倒,无力赔偿受害人。该院3年来办理的19件性侵案件中的19名犯罪嫌疑人,从职业分布来看,1人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占嫌犯总数的5%;18人是农民,占嫌犯总数的95%。性侵犯罪嫌疑人的特点是:文化程度低、无固定职业、生活在偏远农村、法律意识淡薄。案发后,根本无力支付对受害人的赔偿费用。如:2011年,屏山县某镇刘某某性侵12岁女生杨某某案,因家境十 ……此处隐藏1481个字……普及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如:对性侵案件中发案率较高的强奸案进行重点讲解,剖析强奸案的构成要件,着重阐明强奸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不以其是否自愿为转移,防止“不知不觉”走上犯罪道路;此外,通过举例说明增强女性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教授一些遭遇性侵害时的自救和寻求他救的基本方法。

(三)加快立法步伐,保障精神损害赔偿有法可依。

1、加快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立法进程。目前各地均参照上级院下发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暂行办法开展此项工作,由于刑事被害救助工作一直缺乏法律的明确指导,导致救助方式、救助范围、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使得救助成效不明显。因此,笔者建议:明确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立法,充分体现法律人文关怀的同时,也使受害人进行权益救济有法可依。此外,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立法应将精神损害救助明文纳入救助范围,让刑事被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治疗费用能以救助形式得到保障,使救助工作更加全面发挥救助实效。

2、加快刑事诉讼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进程。民事诉讼法对人身损害赔偿以及相应精神损害赔偿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什么刑事诉讼法就对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呢?因为某些犯罪行为在触犯刑事法律的同时又具有民事侵权的性质,不能因为追究了刑事责任,就免除了他的民事责任。所以笔者建议:应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修改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法应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被性侵人员为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人员之一。从而实现刑事民事责任一并追究,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便利群众及时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真正体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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